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六章 投资计划
第七章 招标采购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九章 实施管理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第十四章 奖惩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保障基本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局直属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防震减灾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技术系统及附属设施建设;专用科学实验、技术检定系统及附属设施建设;
(二)行政、业务、科研、教育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三)单台(套)5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四)其他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按照勤俭节约、经济实用的要求,坚持采用先进技术、环保和节能降耗产品。
第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统筹中央和地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技术系统和各类用房建设、事业现状和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关系。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推进代建制。
第六条 积极拓宽基本建设投资渠道,争取地方政府投资,鼓励社会投资,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中国地震局为一级管理单位,发展与财务司是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各相关业务司(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局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和建设标准;对二级管理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奖惩;
(二)负责制定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规划,指导二级管理单位基本建设规划的制定;
(三)组织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负责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四)落实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组织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
(五)对基本建设质量、投资、进度以及财务、招标、合同、档案进行监管;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计和稽查等;
(七)按权限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
第九条 二级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一)根据中国地震局和属地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二)编制本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三)组织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项目施工设计和预算的编制;
(四)筹措配套建设资金,编制本单位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照投资渠道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招标和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做好财务、合同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本单位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及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须明确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间原则上不能调离,如确需调整的,应事前报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完成上一道程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程序:
(一)投资机会研究阶段,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计阶段,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四)建设准备阶段,完成开工准备;
(五)建设实施阶段,按批准的质量、投资、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和试运行;
(六)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各环节审验,作出全面评价,编制竣工决算;
(七)后评价阶段,运行1至2年后,对项目建设成果和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是指与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批准程序,完成上一道程序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审批程序。主要审批步骤: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批;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按投资规模和审批权限划分为两类: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中型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为部门自身建设项目。
第四十四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中央预算财政拨款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国库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地方预算财政拨款,按照地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基本建设结余资金,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要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的原则。二级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和登记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检验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管理经验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交工验收、第二阶段为全面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对于规模较小且简单的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全面竣工验收应合并一次进行;对于单位工程较多且复杂的技术系统建设项目,在单位工程交工验收且完成整个系统的试运行后,须进行技术验收。
全面竣工验收前,须完成档案、消防等专业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按照批准建设规模、内容建成,达到规定验收标准,经试运行考核,满足设计要求,须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全面竣工验收前,须按规定对建设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审核和认定。按规定审查认定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尾款。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由中国地震局或财政部根据投资规模按权限分别进行审批。
二级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项目组织机构不得撤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批准的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实施情况;
(三)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情况;
(四)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二级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基本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1至2年后,应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对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重超概算、建设质量低劣、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的项目,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对挪用、截留和变相转移及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的,在基本建设管理和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可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震发计〔1997〕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