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检测单位进冀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05]200号 日期: 2005-04-28 00:00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建设部门:
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为做好检测单位备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从事工程检测活动的省外检测单位,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外检测单位到省建设厅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1.省外检测单位进冀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工程检测介绍信;
3.工程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省外检测单位,省建设厅将予以备案。备案后的省外检测单位应将《省外检测单位进冀备案登记表》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外检测单位的工程检测活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确保工程检测质量。未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省外检测单位,不得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检测活动。
五、省外检测单位在我省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间企业资质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附件:省外检测单位进冀备案登记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省外检测单位进冀备案登记表
检测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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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 资质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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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发证机关
| | 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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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发证机关
| | 营业执照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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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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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冀从事检测活动所在市或县(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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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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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意见
|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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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省建设厅、当地建设局和检测单位各一份。